《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解读
2018-7-6 来源: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制定的《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以优化评估管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类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拟优化完善的主要方面为:一是完善分区评估与分类管理,切实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效率、方便办事对象的要求;二是优化融合,根据审改精神与流程再造的要求,继续优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与规划、土地管理业务流程的衔接与协调;三是强化监督,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及信用管理。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分类评估、实施环节、资质管理和成果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建设项目分类表述 。原《规定》中,将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因“重要建设项目”的提法与建设管理部门对“重要建设项目”的分类原则有差异,为了避免歧义,此次修改中不再提“重要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改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和“实行分区评估的建设项目”。
2、压缩单独评估项目范围。一是对原《规定》中需单独评估的情形(2)“轨道交通、铁路、磁浮交通、隧道、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地下道路、跨江和跨海桥梁等重大市政工程”的范围,进一步作了界定,将其中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地下道路、”修改为“高速公路(不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单独新设匝道)、高架车行道路(不包括已建高架道路单独新设匝道)、地下车行道路”;二是对市政管线类项目,原《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操作口径,实际工作中参照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执行,但操作中容易出现误判。此次修订中,明确提出:“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给排水及电力隧道工程”,应单独进行评估。
3、优化分区评估更新周期。目前,分区评估是本市主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式,此次修订中对分区评估报告的更新周期给出了具体要求,即利用上海城市地质信息共享平台及地下空间调查的最新数据及成果,每三年进行一轮更新,提高成果应用的时效性。
4、明确与规划、土地管理相关业务的衔接与协同
一是调整审查材料。原《规定》要求,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报部用地预审时,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鉴于国土资源部已于2014年取消该备案,且我局业已同步取消该备案事项,此次修订中,将需要提交的审查材料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改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二是调整审查环节。根据国土资源部68号、69号部长令以及国土资规【2016】16号文的要求,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消土地预审时对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改为在用地报批时进行审查。此次《规定》修订时,在第四条第二项中,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由原来的在报部“用地预审”时提交,改为在“用地报批”时提交。
三是完善表述方式。为避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环节对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产生“搭车”嫌疑,将原《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改为:“……应按照告知要求,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第三项“……应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改为“……应按照告知要求,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5、强化监督管理信用约束。一是将原《规定》第五条有关对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调整到第六条,与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合并;二是根据本市“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增加了对失信行为的信用管理内容,明确了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6、其他修订事项。本次修订对原《规定》中的个别表述和用语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