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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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崇明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1806803 | |
合同编号 | 沪崇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5号 | |
地块名称 | 崇明区陈家镇CMSA0003单元37A-02A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安润路,南至:安瑞路,西至:37A-03A地块,北至:37A-01A地块 | |
土地用途 | 商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9848.1 | |
容积率 | 商业用地 1.0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9848.1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陈尹文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18-07-17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1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地下空间要求 |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6)601号。 | |
全装修要求 |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地块内应配建邮政所一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计容),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 2.地块需配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3.地块内设置一条自安润路至涨水洪的慢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0米,并与37A-03A地块内的慢行通道相连接,建成后归受让人所有,24小时向公众开放。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20%,绿化面积不小于1969.62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绿化条例》。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由受让人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出租管理。 |
物业持有要求 |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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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按照沪府办发[2014]32号,沪建建材[2016]776号执行。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 4)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5)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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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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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 |
相关附件
- 合同编号:沪崇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