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测绘法》修订草案
2016-8-26 来源:中国测绘宣传中心
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修订,有力促进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提升了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进入新时期、新阶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测绘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测绘法》修订连续5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16年列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2015年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2016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4月,《测绘法(修订草案)》经国土资源部报送国务院。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两轮征求意见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2016年4月,《测绘法(修订草案)》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审核报送国务院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环资委带队赴宁夏、浙江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视察测绘地理信息能力建设方面情况,听取《测绘法》修订工作进展汇报。
《测绘法》修订草案根据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地理信息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强调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创新发展,重点就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明确地理国情监测职责、履行好不动产测绘和应急测绘职责等进行了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