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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宣桥镇25号单元01-03地块土地储备项目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215号
批准日期 2018-06-04 00:00:00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浦东新区宣桥镇,东至01-05和01-06地块,南至01-04地块,西至规划滨河路,北至01-01和01-02地块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8]第0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6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21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动迁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宣桥镇,东至01-05和01-06地块,南至01-04地块,西至规划滨河路,北至01-01和01-02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二组193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329.8平方米、建设用地479.2平方米、未利用地550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六组2435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35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06.1平方米。

3、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五组223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34.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一组1333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16.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20.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928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431.3平方米、建设用地479.2平方米、未利用地2376.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00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宣桥镇影剧院北侧(动迁安置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7月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01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金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6月2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8]第0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6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21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动迁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宣桥镇,东至01-05和01-06地块,南至01-04地块,西至规划滨河路,北至01-01和01-02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二组193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329.8平方米、建设用地479.2平方米、未利用地550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六组2435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35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06.1平方米。
3、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五组223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34.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一组1333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16.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20.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928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431.3平方米、建设用地479.2平方米、未利用地2376.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00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宣桥镇影剧院北侧(动迁安置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7月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01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金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