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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松江区九亭镇SJT00105单元09-01号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229号
批准日期 2018-06-08 00:00:00
行政区划 松江区
项目位置 松江区九亭镇,东至滨河路,南至蒲汇路,西至虬泾路,北至鹤景路


        松江区九亭镇SJT00105单元09-0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8]第0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22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九亭镇,东至滨河路,南至蒲汇路,西至虬泾路,北至鹤景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九亭镇人民政府661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3.4平方米、建设用地6413.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松江区九亭镇原兴联村1054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9平方米、建设用地10502.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16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6.3平方米、建设用地1691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8]第01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九亭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7月2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7630978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彭明德 联系地址:蒲汇路80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7月12日           

松江区九亭镇SJT00105单元09-0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8]第0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22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九亭镇,东至滨河路,南至蒲汇路,西至虬泾路,北至鹤景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九亭镇人民政府661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3.4平方米、建设用地6413.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松江区九亭镇原兴联村1054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9平方米、建设用地10502.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16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6.3平方米、建设用地1691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8]第01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九亭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7月2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7630978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彭明德 联系地址:蒲汇路80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7月12日